环境与社会研究中心系列讲座

发布时间: 2016-04-14

    2016年4月13日下午,“河海社会学论坛(第二十一期)”在河海大学江宁校区厚学楼909会议室举行。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毅杰教授、社会学系主任陈阿江教授、社会学系副主任顾金土副教授及社会学系老师参加了此次论坛。本期论坛由王毅杰教授主持。王旭波博士、胡亮副教授分别做了《贵州省水库移民婚出妇女问题研究》、《确权背景下的权利认定:以赣中一个林权纠纷案为例》的专题报告。

    王旭波博士在《贵州省水库移民婚出妇女问题研究》报告中,从洪家渡水电站基本介绍、婚出妇女、移民人口认定、人平法等四个方面展开。

    在第一部分中,王旭波老师简单介绍洪家渡水电站的移民工作过程。1989-1991年开展实物指标调查、1999年7月-12月的实物指标抽样复核,1999年12月《乌江洪家渡水电站书库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报告》通过审查,2000年11月9日举行开工仪式(1998年施工区开始施工),2001年10月底截流,2004年4月水库下闸蓄水,同年7月首台机组投产发电,电站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于2001年7月全面展开,2004年3月基本结束,历时2年零9个月。

    随着移民工作展开,婚出妇女的补偿问题开始凸显,在第二部分中,王旭波老师主要从婚出妇女上访案例介绍、婚出妇女的概念界定、争取利益的策略、洪家渡婚出妇女的特殊性来展开论述。主要内容有:婚出妇女的三个主要认定要素1.1982年,即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前出生。2.与承包地的分离状态。3.新居地无地。婚出妇女争取利益策略主要有援引国家政策、“户籍未迁出,仍在库区”、“诉苦”、体制内渠道。洪家渡婚出妇女的特殊性体现在1.第一次国家正面承认婚出妇女的土地权益损失,并予以补偿。2.与水库移民人口认定政策、人平法两个政策密切相关。

    在第三部分移民人口认定中,王旭波老师认为原则上,1999年实物指标复核前结婚离开库区不计入移民人口,但事实上,实调复核是抽样复核,没有覆盖全部,手段简单,很多在1991-1999年间结婚离开的没有被复核下去。恰恰在这段时间结婚离开库区,并且在复核时被审核下去的,成为了“婚出妇女”的主力军。婚出妇女被认为“事实上已经得到妥善安置”。1999年至2001年实际搬迁年之间结婚离开库区的,继续认定为移民人口。在国家和市州层面,没有明确说明对“户口”的要求,以婚姻状态为判断标准。以事实婚姻作为判断标准,增加政策执行的主观随意性。

    第四部分中,王老师简单介绍了人平法在洪家渡的实行。

    报告结束后,沈毅老师、顾金土老师等师生提出了人平法、地平法与占一补一法三种方法的区别,研究的未来方向,人平法实行对当地婚出妇女家庭的影响等问题与王旭波博士讨论与交流。

    胡亮副教授的报告从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介绍了确权的路径由来;第二部分主要从赣某村小组与国营林场的山场山权纠纷为例来讨论村民与国营林场双方是怎样认定产权的;第三部分是对权力声称的分析;第四部分研究的总结及反思。

    第一部分中胡亮老师讲述了“确权”这一概念深受经济学制度学派的影响,在完全市场条件下,产权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的学者认为1978年以来产权的改革是乡村经济的发展的重要原因。我国从2004年开始试点林业产权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激发农民经营山林的积极性。第二部分胡亮老师以赣某村小组与国营林场的山场山权纠纷为例介绍了村民和国营林场的权利声称依据,村民通过祖山及历史契约、包括土地证和永丰县山林所有执照的法律文书、园林场职工作证等依据来证明林场的产权;而国营林场从会议记录、山林所有权证等确定林场的产权。此时作为调停者的政府部门介入,经反复查实证据,最后调停结果是2005年8月12日,该块山岭归林场所有。村民不服裁决,认为政府偏袒国营农场,后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未果。村民开始每年到山调办“喝茶”,山调办不胜其扰。最终,2013年底进行调节与妥协,林场各归一半。在第三部分中胡亮老师结合以上事件发生过程对权利认定进行分析,主要有三方面内容:权利认定的多样性,策略性、竞争性;权利认定的实践性;权利认定中确定性文本与实践的不一致性。最后一部分胡亮老师总结了权利认定充满了实践性与策略性,且往往是结构性因素与行动者能动性的结果。反思“产权”等观念在中国乡土社会权利占有的危险性。

    报告结束后,各位师生就土地产权属性如何界定、研究资料的来源、产权的研究框架等问题与胡亮老师进行讨论与交流。

    最后,王毅杰教授总结了本次论坛并感谢两位老师的精彩报告。